修業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翻譯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適用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

第一條 本學程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業年限:本學程修業年限為2至4年,休學以2年為限。

第三條 畢業學分

本學程分為甲乙兩組,甲組主修筆譯,乙組主修口譯。研究生必須修滿36學分並完成畢業論文始得畢業。
本學程之主要課程分為核心能力課程(甲組:32學分;乙組:34學分)、碩士論文(0學分)及其他選修,說明如下:

一、核心能力課程
(一) 甲組必修課程:翻譯產業概論(3學分)、視譯(3學分)、中英對比與翻譯(3學分)、專題研究(1學分)、翻譯研究方法(3學分)、英譯中(3學分)、中譯英(3學分)、翻譯科技(一)(2學分)、翻譯科技(二)(2學分)、專業翻譯實習(3學分)、專業翻譯(一)(3學分)、專業翻譯(二)(3學分)。
(二) 乙組必修課程:翻譯產業概論(3學分)、視譯(3學分)、中英對比與翻譯(3學分)、專題研究(1學分)、進階語言訓練(2學分)、逐步口譯入門(2學分)、基礎逐步口譯(英譯中)(3學分)、基礎逐步口譯(中譯英)(3學分)、同步口譯入門(2學分)、基礎同步口譯(英譯中)(3學分)、基礎同步口譯(中譯英)(3學分)、口譯研究方法(3學分)、口譯實務工作坊(3學分)。
(三) 專題研究相關規定:
1. 本學程研究生須通過「專業知識或技能認定」,始得選修「專題研究」課程。
2. 「專業知識或技能認定」須徵得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同意,並於每學期末前將「專業知識或技能認定申請書」送交學程主任批准。
3. 未通過「專業知識或技能認定」者,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提交「專業課程選修計畫書」,經學程主任批准後,至本校相關系所選修至少5學分之專業課程。
4. 本學程研究生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應修畢「專題研究」課程,並於期末前提出經指導教授同意之論文計畫書,送交學程主任聘請2位相關教師審核。

二、碩士論文
(一) 本學程之學位論文應與選修組別之領域相關,以英文撰寫,文長80頁以上(含書目),並遵循MLA或APA格式之要求。學位候選人應於通過論文口試並取得全體口試委員簽名認可後,將學位論文裝訂成冊(參照本校所訂規格),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二) 論文計畫書審核通過後,始得於論文完成後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三、其他選修:經學程主任同意,得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跨校或於本校各研究所選修課程。

四、學術中文
(一) 本項規定適用本學程具外籍生及僑生身分之研究生。
(二) 前項之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期修習學術中文(3學分)課程。
(三) 研究生於入學前已具備相當於CEFR精通級C2中文能力證明,或經授課老師認定者,得免修學術中文課程。

第四條 學分抵免

研究生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及格,經申請並由本學程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如有其他特殊情形,須專案經教務長核准,方可抵免。
研究生成績及格標準為B-(或百分制70分)。
抵免學分總數除專案經教務長簽准或另有規定者外,至多以6學分為限。

第五條 實習規定

本學程甲組研究生於畢業前應選修「專業翻譯實習」課程共計3學分,並依其專業領域,於校內或校外單位從事翻譯實務工作,且該單位正式認證後,始得通過此課程。
本學程乙組研究生於畢業前應選修「口譯實務工作坊」課程共計3學分,參與本學程指定之產業講座,並於校內或校外單位從事口譯相關實務工作,且經實習授課教師認可後,始得通過此課程。
研究生實習之相關細節,依本學程學生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位考試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11月30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4月30日止。
本學程研究生舉行學位考試前,須於校內外相關學術會議或工作坊發表論文至少1次,或於國內外學術期刊已發表論文至少1篇,並經學程主任核實後,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1份與經指導教授認可之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4份。
論文口試完畢後,須將論文修改之部份加以標記並附修改說明,寄予全體口試委員認可並於同意書簽名後,於規定時間內繳回,始得辦理離校手續。如有爭議時,呈請學程主任裁決。
本學程研究生於繳交學位論文前,須先進行論文原創性比對(不含附錄及參考書目),比對結果宜低於百分之十五,並提交比對報告及「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如原創性比對結果未達標,須附具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本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第七條 轉組考試

本學程研究生入學後,如欲改變組別,應修滿碩一必修課程,且須於在學第二學期參加轉組考試。轉組考試評分項目為:教師推薦佔40%,B語言測驗佔40%,A語言測驗佔20%;考試報名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第三週;考試科目及試程由本學程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學生須修業滿一年,始得於每學期9月1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轉組理由,並檢具歷年成績單及轉組考試成績單,向本學程提出申請,並經學程會議通過後方可轉組。
學生轉組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及學程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10.17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1.09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程會議通過
103.09.0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9.18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3.10.2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0.2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程會議通過
104.03.04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04.29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4.10.23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12.31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程會議通過
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6.04.14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08.04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會議通過
106.10.13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11.22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7.04.13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7.05.18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8.04.12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8.07.30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05.14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10.04.16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07.05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11.04.0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6.02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通過
111.07.2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07.31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