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92.06.09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延會通過

96.03.23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27891115

97.10.13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01112

99.10.15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

100.06.1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0

101.01.06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56

101.10.12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處理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為學業成績,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補考後之學期成績及暑期成績,但不包含碩、博士論文成績。

                 前項所稱補考,指學生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規定,向學務處申請期末考試請假經核准後所舉行之補考。

 

第 三 條   學期成績及暑期班成績,係依據日常考查、平時考試、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或其他方式等加以評定。補考後之學期成績計算方式者,亦同。但其係以補考成績代替期末考試成績。

                 前項各項目評定成績學期成績之比例,由授課教師自行決定,但應明列於課程大綱中,俾便學生瞭解。

                各種考試、作業、報告有考或缺交者,僅考或缺交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有關學生成績評量方式,依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性質特殊之科目,得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通過」、「不通過」方式考評。

期末考試因公、病、喪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因事假補考且成績及格者,學士班學生概以C-(或百分制六十分)計算,碩、博士班學生概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計算。

第 五 條   授課教師應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登分,登分完畢並確認後即完成成績繳交,授課教師得將成績繳交結果存檔或列印存查,日後若對成績有疑義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更正。

第 六 條    教師繳交成績期限前,若有部分學生成績無法確定,應將該生成績欄註記為「待補送」,與其餘已確定之成績一併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繳交,俟其成績確定時,應再次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登分暨繳交成績。但繳交期限仍應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各項成績應於下列期限內送交教務處:

一、學期成績:

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完畢」之翌日起十日內。但授課教師要求研究生須以較長時間撰寫研究報告者,應於學期上課結束日之前填妥「延期繳交成績申請表」,經開課單位主管簽章同意後,通知教務處。其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本校行事曆次學期「上課開始」之十日前;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前。

二、補考後之學期成績:

本校行事曆「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

三、暑期成績:

                       各課程期末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

繳交截止日期如遇假日者,順延一天。

第 八 條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未依本辦法規定之期限繳交成績者,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並副知開課單位主管協助催繳。其情況嚴重者,提行政會議報告。

第 九 條   學期課程應至寒、暑假期間始得完成課程或實習,致無法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期限繳交成績者,應於學期上課結束日之前由授課教師填妥「延期繳交成績申請表」,經開課單位主管簽章同意後,通知教務處該課程之實際結束日期及補交成績日期。

第 十 條   補交成績之期限,學士班學生成績為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一週內;碩、博士班學生成績為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三週內。逾期仍未補交成績者,該科即以X等第登錄結算,並進行畢業排名、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排名、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報考碩士班甄試用排名,及學士班公告退學名單等作業。

第 十 一 條   成績繳交後不得更改。但如有因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錯誤者,視錯誤情況之不同,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若係原本應有成績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輸入錯誤、或出於明顯之計算錯誤,且提出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加以證明者,得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務處同意後更正。

                二、其他情況,教師應檢附相關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送交開課單位主管,由主管召開系(所、學程、室)務會議或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送交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定後 ,成績始得更正。

第 十 二 條   學士班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一週內完成更正程序。碩、博士班學生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三內完成更正程序。成績更正案之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重新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權益。

第 十 三 條   為避免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因無法聯絡授課教師以致錯過成績更正之期限,授課教師應於學期結束之前,告知學生聯絡方式。

第 十 四 條   教師若將試卷、作業、報告等交還學生,應於課堂提醒學生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未檢附與計算成績有關之各種試卷、作業、報告及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者,其成績不得更正。

第 十 五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